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形势,加快“融杭接沪”步伐,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紧缺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医疗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引进对象根据不同层次分为ABCD四类。
(一)A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医大师、省特级专家;
2.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省科技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前3名;
3.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4.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二)B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 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
3. 省115创新团队医疗卫生领军人才;
4. 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省级重点专科临床科室医疗主任专家;
5.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三)C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 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2. 担任地市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当于这一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3. 从全国重点医学院校直接引进的博士研究生;
4. 从区外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医学专业人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才;
5. 在三甲医院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为我区紧缺的医学专业(临床、麻醉、影像)技术人才。
(四)D类急需紧缺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 在三甲医院工作具有中级职称且为我区紧缺的医学专业(临床、麻醉、影像)技术人才;
2.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3. 国家“双一流”高校的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4. 全日制普通高校且为我区紧缺的医学专业(临床、麻醉、影像)本科毕业生(含6年服务期满、表现突出、续签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省定向本科委培生)。
二、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刚性”引进
“刚性”引进指在我区公立医院入编,服务期5年以上(含5年)人员。引进程序分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四个步骤。
1. 发布公告:每年第一季度,由区人才办、区卫健委会同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发布公告,常年受理。
2. 报名及资格审核:凡符合引进资格条件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交报名材料。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3. 面试、体检、考察:面试由区卫健委会同区人才办、区人社局组织实施,面试着重对医疗技术、学科建设作用、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面试通过人员,按程序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由区卫健委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4. 公示聘用:拟引进人员初步名单经区卫健委党组会议审议,在区政府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审核,按规定办理录聘(或调配)、入编手续。
(二)“柔性”引进
“柔性”引进指医联体单位之间不需要调动人事关系,以项目方式签订合作协议,以团队形式在我区公立医院连续服务1年以上(含1年)人员;或在三甲医院退休、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与我区公立医院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合同人员。
三、激励措施
(一)“刚性”引进人才补助
1. A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
2. B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补助;
3. C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
4. D类急需紧缺医疗卫生人才,第1、2、3、4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
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引进的各类医疗卫生人才签约到岗第一年、第三年,根据工作情况各拨付50%。
(二)“柔性”引进人才补助
1. A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选派单位每人每年25万元带教费,给予个人每年补助20万元,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或按每月3000元发放租房补贴;
2. B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选派单位每人每年20万元带教费,给予个人每年补助15万元,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或按每月2000元发放租房补贴;
3. C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选派单位每人每年10万元带教费,给予个人每年补助12万元,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或按每月1000元发放租房补贴;
4. D类第1项急需紧缺医疗卫生人才,给予选派单位每人每年10万元带教费,给予个人每年补助10万元,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或按每月1000元发放租房补贴;
5. 在三甲医院退休、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给予个人每年补助20万元,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或按每月1000元发放租房补贴。
以上医疗卫生紧缺人才引进所需资金,选派单位带教费和租房补助由用人单位承担,安家补助和个人补助由区人才办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区人才专项经费承担70%,用人单位承担30%)。
(三)配套政策
1. “刚性”引进到我区公立医院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才不受单位编制数额、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2. “刚性”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其原工作单位性质,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安置,子女入学问题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在区直公立学校。
四、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指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二)应聘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招聘资格条件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三)“刚性”引进的应届毕业生须于当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引进的人才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其中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允许2年内取得,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四)“刚性”引进人员须与我区公立医院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未满5年不得调离我区医疗卫生系统。
(五)引进人员在签约服务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资金资助:
1.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 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3. 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的;
4. 严重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
(六)本办法不适用于区内人员工作调动(包括调离本区重新引进的医疗卫生人员)。
(七)凡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或符合市区相关优惠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五、本办法自2020年7月起试行,试行期5年。
六、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卫健委负责解释。